姜堰检察院诉薛某强奸案最终被二审变更为强制猥亵妇女案
办案机构:一审姜堰市人民法院;二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进律师为被告人薛某进行辩护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一审重审、不服一审重审后二审(被告人薛某再次上诉、检察院抗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薛某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13日一审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泰姜刑初字第02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1月28日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 2011)泰中刑终字第0015号刑事裁定,撤销姜堰市人民法院( 2010)泰姜刑初字第0286号刑事判决,发回姜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8月11日一审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泰姜刑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1年8月24日原审被告人薛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再次要求宣告无罪。2011年8月29日姜堰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11年11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认定薛某强奸犯罪未遂。
2011年12月15日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作出( 2011)泰中刑终字第0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薛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