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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泰州肉联厂、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zggatlssws 浏览:5316次

 办案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进律师代理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


办案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泰州肉联厂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借款本金745328.33美元及利息;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1121247.31元及利息。二、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要求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对泰州肉联厂偿还贷款本息与泰州市海陵区贸易办公室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要求泰州市海陵区贸易办公室对泰州肉联厂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要求泰州生化制药机械厂就泰州肉联厂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与贸易办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避免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泰州肉联厂、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泰州市海陵区贸易办公室、泰州生化制药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要求法院判决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承担3000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


史进律师代理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后,史进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深入研究《外汇额度贷款担保函》及相关银行外汇制度、规章,走访银行业专家,最终提出【因原贷款人中国投资银行江苏分行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泰州肉联厂主张权利,原县级泰州市计划委员会1984年11月23日《外汇贷款担保函》、1986年11月25日《外汇担保函》中承诺的保证责任已经依法消灭】的代理意见。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史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泰州市海陵区发展计划局诉讼成功,避免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