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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苏州平江办事处上诉上海莱金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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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进律师代理上诉人:交通银行苏州平江办事处
办案结果: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6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经初字第196、2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本诉诉讼费承担部分。二、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经初字第196、2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反诉诉讼费承担部分。三、平江办事处为票号VIV00711169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四、莱金物资有限公司赔偿平江办事处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期间的损失(自1998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避免交通银行苏州平江办事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交通银行苏州平江办事处诉上海莱金物资有限公司100万元票据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交行苏州平江办事处不享有100万元票据权利。
二审由史进律师代理交行苏州平江办事处后,史进通过查阅案卷,深入研究票据法及相关银行票据贴现制度、规章,走访银行业专家,最终提出【交通银行苏州平江办事处在本案中票据贴现操作违规不违法,应享有100万元票据权利】的代理意见。
最终二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史进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交通银行苏州平江办事处享有100万元票据权利,上诉成功,避免经济损失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