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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泰州橡胶总厂、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zggatlssws 浏览:5338次

办案机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进律师代理被告: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办案结果: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泰州橡胶总厂于2007年9月6日一次性给付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10万元;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避免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20万元。  


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泰州橡胶总厂、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20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并予以诉讼财产保全900万元。


史进律师代理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后,史进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调查,最终提出:【在1994年11月24日,江苏省泰州水泥制品厂为泰州橡胶总厂向建设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责任应当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承担,与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给付对价后获得江苏省泰州水泥制品厂的净资产。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使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原泰州水泥制品厂为泰州橡胶总厂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责任,那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泰州市海陵区海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条款”决定了债权人“泰州市海陵区海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其后手“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追究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的责任。】


最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史进律师的代理意见。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成功,避免经济损失92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