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单位对外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9日,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与张玉兰就华兰美容SPA会所装修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张玉兰将华兰美容SPA会所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工程交给南京公司施工,总工期为45天。双方还约定:张玉兰无故终止合同,南京公司除可要求张玉兰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赔偿损失外,同时张玉兰还应按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南京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中并约定了双方争议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此后,张玉兰未将涉案工程交由南京公司施工,亦未向南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南京公司遂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张玉兰赔偿南京公司因停工、窝工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张玉兰在收到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开庭传票后,委托史进、胡炎律师为其仲裁代理人。在接受张玉兰的委托后,史进、胡炎律师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认为:南京公司至今没有取得相关装饰装修资质,其与张玉兰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仲裁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11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并于5月2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仲裁申请费1678元由申请人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张玉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案
代 理 词(张玉兰)
南京市仲裁委员会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张玉兰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其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接受本案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又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为了维护本案被申请人张玉兰的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的职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建议仲裁庭予以采纳。
第一、南京丽裳公司与张玉兰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经过。
南京丽裳公司对张玉兰的多次宣传是: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是杭州黛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南京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张继白是张宇默的弟弟。黛懿中国,十余年的品牌历史,享誉全国!其设计和装修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
在南京丽裳公司的欺诈下,2012年2月28日,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张玉兰(甲方)双方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一份。该《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南京丽裳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南京丽裳公司一直使用【DY黛懿®中国】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张玉兰一直信以为真。根据上述合同,张玉兰给付南京丽裳公司设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但是,南京丽裳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在南京丽裳公司的欺诈下,以及不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不给《泰州市.华兰美容SPA会所 室内外装修施工图》的情况下,2012年3月19日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张玉兰(甲方)双方又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南京丽裳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交付给张玉兰的《泰州市.华兰美容SPA会所 室内外装修施工图》是杭州黛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
第二、南京丽裳公司与张玉兰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众所周知,装修工程是一项关乎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工程。而在现实生活中,因装饰装修施工不当,造成人间惨剧的例子比比皆是。正因如此,国家相关部门才实行了严格的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的市场准入制度,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全部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表明: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装修资质证书。
庭审调查表明: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取得相关装饰装修资质。
庭审调查表明: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仅仅有职工3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能力。
庭审调查表明: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交付给张玉兰的《泰州市.华兰美容SPA会所 室内外装修施工图》是杭州黛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代理人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南京丽裳公司与张玉兰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南京丽裳公司要求张玉兰给付违约金3万元,无法律依据。
鉴于南京丽裳公司与张玉兰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南京丽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能力,故南京丽裳公司要求张玉兰给付违约金3万元,无法律依据。
第四、南京丽裳公司要求张玉兰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无事实依据。
南京丽裳公司至今没有安排任何人到张玉兰开办的《泰州市.华兰美容SPA会所》进行室内外装修施工,故根本不存在南京丽裳公司向仲裁庭举证的【叶张进收条陈述的:5个人,2天的工资2400元和住宿费600元以及车费2000元】。
第五、南京丽裳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张玉兰给付违约金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代理人建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南京丽裳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第六、本案仲裁费用应由南京丽裳公司承担。
张玉兰仲裁代理人
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
律 师:史 进、胡 炎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