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某商业银行诉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泰州某商业银行诉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史进
2013年4月6日泰州市HC公司(供方)与泰州JX公司(需方)在泰州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泰州市HC公司销售给泰州JX公司2000吨,单价6000元/吨,总金额1200万元。
2013年4月27日泰州JX公司与泰州某商业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380万元用于购原材料(向泰州市HC公司购买圆钢)。
2013年4月27日泰州某商业银行根据2013年4月6日泰州市HC公司与泰州JX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发放专项贷款给泰州JX公司用于购原材料。同日,泰州JX公司将380万元转账给泰州HC公司。
上述380万元贷款到期后,泰州JX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泰州某商业银行依据《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等资料,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400万元。
史进律师代理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后,史进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调查,最终提出:泰州某商业银行与泰州JX公司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免除保证责任。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3)泰海商初字第1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泰州某商业银行撤回对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该案诉讼成功,避免泰州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