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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沙某、程某等聚众斗殴案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证据的固定

发布:zggatlssws 浏览:2271次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稳妥审结了一起涉案三名主犯均系回民的聚众斗殴刑事案件,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李某、沙某、程某均系回民,沙某系李某的弟弟、程某系李某的儿子。2009年4月,李某在与泰州市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股权资产转让中,对周某强行扣留自己的汽车等行为引发不满,遂通过其弟沙某及其亲属程某敬等人分别从安徽亳州和淮北纠集50余人至泰州“帮忙”。4月30日,在李某、沙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斗殴人员与久天公司职工及群众发生冲突,造成5人轻伤、3人轻微伤、2人皮外伤的危害后果。


案件起诉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后,法院接到李某、沙某原户籍所在地安徽亳州以沙阿訇为首的100多人联名的“紧急汇报材料”,泰州市区政法委领导也接到相关材料并对该案处理提出明确要求。法院高度重视,就该案审理情况专题向泰州市海陵区政法委汇报。为慎重起见,泰州市海陵区政法委组织公检法相关部门专程至安徽亳州谯城区,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听取意见。据当地介绍,安徽亳州系回民聚居区,人数达8万余人,且李某的案件在当地回民中产生了很大反响,若处理不妥,可能会引发跨省市群体性事件。针对涉案人员的特殊身份,泰州市海陵区政法委区、泰州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又相继组织召开协调会,各相关部门就该案侦查、起诉及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统一了指导思想和执法尺度。


与此同时,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选派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慎重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对该案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相关的股权转让、财产返还等民事案件,积极组织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刑事被害人对被告人亦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在此基础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又精心组织刑事案件开庭。此间,安徽亳州回民多次来院旁听开庭,反映情况,法院会同泰州市海陵区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认真接待,并耐心做好释法工作。最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方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涉案民事纠纷均已妥善处理、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被告人在刑法规定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宽处罚。案件宣判后,涉案三名主犯均对自己由于一时冲动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深深忏悔,并表示认罪服判。当地回民教长沙阿訇表示,李某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对当地回民触动很大,教育很深,要引以为戒,并表示回去以后一定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协助政府化解矛盾。这起极易引起民族矛盾的涉稳刑事案件终于稳妥审结。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的丈夫程某武与泰州市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就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泰州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股权、资产转让达成协议。至2009年上半年,周某尚有10万余元未支付给程某武,双方并因此产生纠纷。周某以程某武迟迟未办理股权、资产过户手续为由,将程某武的两辆汽车扣下。


2009年4月,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身处安徽省亳州市的被告人沙某,告知汽车被扣的情况,并要求被告人沙某从安徽带一些人来处理这件事。被告人沙某遂通过杨某联系了被告人柴某,告知其事件经过,并指使被告人柴某再帮其找人。被告人柴某纠集了被告人葛某及“苗某”、“柴技画”等人,同时授意被告人葛某再找几个人。被告人葛某即纠集了“杨猛”、“严某”、“小磊”等人。其后,被告人沙某、柴某、葛某及“苗某”、 “严某”等人,以及被王某纠集的被告人高某,共30余人至被告人沙某家中,并坐到被告人沙某事先联系的一辆大巴车上准备前往泰州。


与此同时,身处安徽省淮北市的程某敬得知被告人李某的事情后,通过张某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明,被告人张某明主观上明知有可能会发生斗殴,仍纠集了被告人荣某、杜某、王某某等人。2009年4月27日下午,在程某敬、张某的带领下,被告人张某明、荣某等10余人乘坐汽车从淮北市赶至亳州市,与被告人沙某会合后,与亳州的30余人一起乘坐沙某包租的大巴车,于次日凌晨2时许抵达泰州,统一住宿在本市海陵区天成大酒店。


2009年4月30日下午,因得知被告人李某与周某协商未果,被告人沙某及程某敬等人遂决定前往久天公司抢车斗殴,指使被告人程某购买了20余副白手套分发给被告人葛某、张某明等人。被告人沙某及程某敬等人并明示去抢车斗殴,每人戴一只白手套以防斗殴时打错人,并安排斗殴后自行前往本市海陵区苏陈中学附近,乘坐大巴车回安徽。


其后,被告人沙某指使被告人程某驾车先行将被告人李某送至久天公司。被告人李某到达久天公司后,翻越电动门强行进入公司,并与久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明等人发生争执。在程某敬、张某的带领下,被告人葛某、高某、张某明、荣某、杜某、王某及苗某、严某等50余人,亦步行赶至久天公司。部分安徽人翻越电动门进入公司,并强行推开电动门,随后被告人葛某、高某及苗某、严某等数十人冲进公司,对久天公司周某、周某明、周某斌、周某民、邱某、李某明等人及在场群众王某祥、王某林实施了殴打,其中有部分安徽人持棍棒、灭火器、刀具等器械参与斗殴。被告人张某明、荣某、杜某、王某等人受他人指使,站在久天公司门口,阻止外部车辆进入公司,并阻止公司人员外出报警、求救。斗殴持续数分钟后,被告人沙某指挥参与斗殴的安徽人撤离现场,并指使被告人程某送其及被告人李某离开现场。被告人程某遂驾车将被告人沙某送至苏陈中学附近,被告人沙某及自行前往的被告人葛某、张某明等人乘坐大巴车连夜赶回安徽。


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周某民、王某祥、邱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周某斌、李某明、周某明、王某林的伤情至少构成轻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沙某、程某、柴某、葛某、张某明、高某、荣某、杜某、王某为了私仇,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进行殴斗,并致多人轻伤,其中被告人李某、沙某、柴某、葛某、张某明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程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上述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2)、(4)项、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高某、荣某、杜某、王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2)项、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认定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的丈夫程某武与泰州市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就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泰州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股权、资产转让达成协议。至2009年上半年,双方就给付款项等问题发生矛盾,周某强行扣留了程某武的两辆汽车,并与程某武及被告人李某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


2009年4月,被告人李某打电话告知身处安徽省亳州市的其第被告人沙某自己的汽车被扣等情况,并要求被告人沙某从安徽带人来处理这件事。被告人沙某遂通过杨某纠集了被告人柴某,被告人柴某应被告人沙某的要求为其纠集了被告人葛某及“苗某”、“柴技画”等人,同时授意被告人葛某再找几个人。被告人葛某即纠集了“杨猛”、“严某”、“小磊”等人。其后,被告人沙某、柴某、葛某及“苗某”、 “严某”等人,以及被王某纠集的被告人高某等,共30余人至被告人沙某家集中。


与此同时,程某武的兄弟身处安徽省淮北市的程某敬得知被告人李某的事情后,通过其女婿张某纠集了被告人张某明,被告人张某明主观上明知有可能会发生斗殴,仍纠集了被告人荣某、杜某、王某等人。2009年4月27日下午,在程某敬、张某的带领下,被告人张某明、荣某等10余人乘坐汽车从淮北市赶至亳州市,与被告人沙某会合后,与亳州的30余人一起乘坐沙某包租的大巴车,于次日凌晨2时许抵达泰州,并住宿在本市海陵区天成大酒店。


2009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沙某及程某敬等人在得知被告人李某与周某协商未果后,遂决定前往久天公司抢车斗殴,并指使被告人程某购买了20余副白手套分发给被告人葛某、张某明等人,让参加抢车斗殴的人每人戴一只白手套以防打错人,同时交代斗殴后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员自行前往本市海陵区苏陈中学附近,集中乘坐大巴车回安徽。


其后,被告人沙某指使被告人程某驾车先行将被告人李某送至久天公司。被告人李某到达久天公司后,翻越电动门强行进入公司,并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明等人发生争执。在程某敬、张某的带领下,被告人葛某、高某、张某明、荣某、杜某、王某及苗某、严某等50余人,亦步行赶至久天公司。上述人员翻越电动门进入公司,并强行推开电动门,随后被告人葛某、高某及苗某、严某等数十人冲进公司,对该公司周某、周某明、周某斌、周某民、邱某、李某明等人及在场群众王某祥、王某林实施了殴打,其中有部分人员持棍棒、灭火器、刀具等器械参与斗殴。被告人李某、沙某及程某敬等人在现场指挥指使被告人葛某等人斗殴。被告人程某在现场持一根棍棒参与斗殴。被告人张某明、荣某、杜某、王某等人受他人指使,站在久天公司门口,阻止外部车辆进入公司,并阻止公司人员外出报警、求救。斗殴持续数分钟后,被告人沙某指挥参与斗殴的人员撤离现场,随即与被告人李某乘坐被告人程某驾驶的面包车亦离开现场,至苏陈中学附近与其他参与斗殴人员会合并连夜乘坐大巴车离泰赶回安徽。


经法医检验鉴定,周某民、王某祥、邱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周某斌、李某明、周某明、王某林的伤情至少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民、王某祥、邱某、周某、周某斌、李某明、周某明、王某林及周某华、茆某分别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某、沙某、程某等人与上述被害人分别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上述被害人均向法庭提交请求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书面谅解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经济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的聚众斗殴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沙某组织、策划、指挥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程某持械参与斗殴;被告人柴某、葛某、张某明纠集多人参与斗殴;被告人高某、荣某、杜某、王某积极参与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沙某、程某、柴某、葛某、张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高某、荣某、杜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结合本案起因及具体情况、各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沙某、程某、柴某、葛某、张某明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荣某、杜某、王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分别给予被告人沙某、程某、柴某、葛某、张某明、高某、荣某、杜某、王某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杜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涉案作案工具予以追缴并没收。


 


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程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史进律师担任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程某。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构成犯罪,无异议,为履行辩护责职,维护被告人程某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


1、本案事出有因。2009年4月30日下午18:30许,本起聚众斗殴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周某一方具有重大过错。


2、程某是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


3、程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本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4、本案被告人亲属程某武、陈某某已经将本案全部被害人因受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已经完全化解了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仇恨。被害人并恳请司法机关对李某、沙某、程某及全部同案人员予以从宽、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本案事出有因。2009年4月30日下午18时30分许本起聚众斗殴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周某一方具有重大过错。


1、本起案件的缘由。李某、程某武在泰州投资办厂,后李某、程某武等转让股权,周某等未按约定付款,双方产生了矛盾。


2002年,李某、程某武在泰州海陵区区政府、海陵区卫生局的招商引资政策感召下,从安徽来泰州投资兴办了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泰州仁济商贸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全家居住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北路178号(即上述公司院内)。


2007年10月,李某、程某武等一方与周某等一方达成股权转让意向,双方并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三公司股权依法予以转让。协议约定,周某等一方最迟应当于2008年底付清全部款项。但至案发时止,经李某、程某武多次催要,周某等一方尚未付清股权转让款(详见周某欠条)。


2、本起案件的直接起因。2009年4月27日,李某、程某武、程某被周某一伙殴打、人和车辆被扣,有家不能回。双方矛盾激化。


2009年4月27日上午9时4 0分许,根据周某的预约,李某、程某武夫妻两人驾驶汽车苏MS3466到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不料分文未付到,反遭到周某纠集多人的漫骂、殴打。并与此同时,周某一伙还卸掉李某、程某武的汽车轮胎,不准李某、程某武离开公司。周某一方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程某武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迫于无奈之际,李某、程某武曾四次打110报警(有手机通讯记录为证),出警人员认为此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派出所处理范围,要李某、程某武去法院起诉。派出所出警人员离开后,李某、程某武夫妻继续被周某等人扣留在公司不得离开。


当日下午,程某看其父母亲李某、程某武久出不归,就一个人驾驶苏MR7509汽车来公司看望。谁知刚进公司又遭到周某的弟弟周某斌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四、五个人进行围殴。他们对程某拳打脚踢,周某斌用方凳砸。程某武迫不得已再次报警,周某等人看到程某武报警后,伙同上楼的周某斌和打手四、五个人立即围攻程某武,打手毛家骏抓住程某武,周某用右手抽了程某武一巴掌,左手殴打程某武脸部一拳,周某斌用脚将程某武踹倒在沙发上,并用拳头殴打了程某武脸部两拳。这时110警察赶到现场,制止周某等人殴打行为。


    此后,110警察要将李某、程某、程某武、周某带上警车到派出所处理。但周某拒绝上警车,并指挥众人拦住警车不让走。110警察做了约30分钟的工作,程某、程某武、李某才得以乘坐警车离开。但程某武和程某驾驶的苏MS3466汽车、苏M R7509汽车仍被周某扣留在公司,周某还派人将李某、程某、程某武住处大门用铁链锁锁住,禁止李某、程某、程某武回去居住或拿东西。


3、本起案件的事态恶化升级。公安派出所连续四天的调解,无果。李某、程某武、程某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最终,周某等施暴者,成了本案被害人。


2009年4月28日后,在派出所调解处理期间,周某当着警察的面继续辱骂李某,并拿椅子砸程某武,被警察依法制止。周某坚持不同意放行被扣汽车,不准李某、程某、程某武回公司住处拿生活用品。


李某被周某一伙欺负后,报警投诉无果。李某打电话要弟弟沙某从安徽老家带些人来,准备去公司住处将家搬离这是非之地。


2009年4月30曰,李某、沙某带搬运人员去公司住处搬家,遭周某等人阻挠。后双方发生殴打,周某等一伙人受伤。


此后,李某、程某武家的两辆汽车仍被周某等一伙非法扣留,欠李某、程某武的股权款等也未归还分文。程某武起诉到法院后,直至2009年11月5日,程某武、程某的两辆汽车才被周某、周某斌返还。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是周某等人欠钱不给,且无理挑衅、肆意辱骂殴打李某、程某武等人,通过扣车、扣人等暴力手段侵害李某、程某武。是周某等人暴力在先,李某被周某一伙欺负后,报警投诉无果,李某联络家族人员进行自救、自助和防卫。故本起聚众斗殴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周某一方具有重大过错。


支持上述辩护观点的证据材料是:


1、2009年4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接处警登记表(编号:040000689)1页。


2、报案人程某武的询问笔录5页。2009年4月30日15时05分至16时20分。


3、被报案人周某的询问笔录3页。2009年4月30日13时50分至15时20分。


4、2009年7月6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程某武诉周某、周某斌民事诉状;苏MR7509机动车行驶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裁定书。4页


5、2009年7月6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程某诉周某、周某斌民事诉状;苏MS3466机动车行驶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3号民事裁定书。4页。


6、2009年3月23日周某欠程某武转让股权款50万元欠条。1页


7、2009年8月14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二初字第63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程某武诉周某、袁某、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事诉状;程某武起诉证据材料;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二初字第639号民事裁定书。7页


上述证据均证明:被害人周某一方在2009年4月30日下午18:30许聚众斗殴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


一、证据1证明:“2009年4月27日14时15分,程某武报警110,反映其将久天医药公司转让给周某,因余款一事,程向周索要钱,周以公司手续没有拿到为由,拒绝支付,二人因此发生纠纷揪打。”


该接处警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对2009年4月27日14时15分程某武报警110后,作出的书面登记材料。


二、证据1、2、3证明:周某等人于2009年4月27日非法扣留程某武、李某家人的2辆汽车,且禁止程某武、李某回住处搬运生活用品,并殴打程某武、李某、程某,持续4天时间。程某武要求公安机关责令周某将扣留的汽车原封不动的还给程某武;允许将程某武在久天公司的程某武宿舍内的东西搬走;将欠程某武的钱还清。遗憾的是:周某等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处理,且公安机关处警迟缓,而引发4月30日傍晚的聚众斗殴案。


三、证据1、2、3、4、5证明:周某等人于2009年4月27日非法扣留程某武、李某家人的2辆汽车,且禁止程某武、李某回住处搬运生活用品,持续5个多月时间。程某武、程某起诉周某、周某斌返还被扣车辆、排除回家搬家(物品)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周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仍然继续,即仍旧非法扣留程某武、李某家人的2辆汽车。


四、证据6、7证明:周某欠程某武转让股权款50万元未付。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程某武诉周某、袁某、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第二、程某是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程某平时各方面表现较好,为人忠诚老实,能遵纪守法。程某无前科、无劣迹。


 


第三、程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本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程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本人及其亲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特别是:2009年11月5日,本案被告人亲属程某武、陈某某已经将本案全部被害人因受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已经完全化解了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仇恨。被害人并恳请司法机关对李某、沙某、程某及全部同案人员予以从宽、从轻处罚。


 


第四、对程某适用缓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五、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规定:“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十分后悔,有强烈的悔改决心。被告人程某在被羁押期间,能遵纪守法,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程某本人也请求法庭对他宽大处理,从而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律师: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


                                史进  律师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摆在律师目前的一道难题。只有深入了解案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材料,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情况中整理出办案思路。


江苏泰州2009.4.30回民、汉民纠斗事件,造成5人轻伤、3人轻微伤、2人皮外伤的危害后果,涉案人员大部分在逃,被害人家属到政府部门上访,是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该案在泰州地区影响十分大。


律师要善于提出问题,再分析问题,最终解决问题。


1、2010年4月30日回民、汉民纠斗事件的起因是什么?证据在哪里?


2、2010年4月30日回民、汉民纠斗事件的原因中,谁是过错方?有何为证?


3、被告人李某一方与被害人周某一方在本案起因中如果各执一词,那么如何确定过错方?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开庭时辩解周某一方有过错、提出相关证据?还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先将对刑事案件有利的事实,由法院进行确认、固定证据?


4、如何化解双方民事纠纷矛盾?是就案办案,还是统筹解决?


5、为了被告人能够在刑事案件中从轻处罚,如何才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6、被告人李某、沙某、程某是回民,该案如何体现我国对少数民族的政策?


7、如何让被告人认识到自身错误,最终真心实意地认罪服法?


 


经过深入了解案情,从当事人程某武处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发现:本案事出有因。是周某等人欠钱不给,且无理挑衅、肆意辱骂殴打李某、程某武等人,通过扣车、扣人等暴力手段侵害李某、程某武。是周某等人暴力在先,李某被周某一伙欺负后,报警投诉无果,李某联络家族人员进行自救、自助和防卫。


 


办案思路:一、深入了解案情,查明2009.4.30事件的起因、过程


4.30事件表观是回、汉族投资人之间因欠款、扣车、搬家而发生的争执,并导致多人受伤。实则该案不仅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也体现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基层的切实运行。该事件处理结果是回族回民李某、沙某、程某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并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提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4.30事件的起因及具体经过:


回民李某、沙某、程某家族原先居住在安徽亳州回民聚居区经商,后经泰州海陵区区政府招商,李某、程某武、程某以家族财产从安徽来泰州投资兴办了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并居住在公司内。因泰州医药城的建立,其家族拟迁至医药城新址投资,故将上述三公司股权依法转让给汉族周某等一方。协议约定,周某等一方最迟应当于2008年底付清全部款项。但案发为止,股权转让款未付清。


2009年4月27日上午9时4 0分许,根据周某的预约,李某、程某武夫妻两人驾驶汽车苏MS3466到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不料分文未付到,反遭到周某纠集多人的漫骂、殴打。当天周某纠集了社会闲杂人员达30余人,辱骂的语言不堪入耳,并采取搧耳光、踹腹部等方式殴打李某、程某武,严重伤害了伊斯兰教回民的感情。与此同时,他们还卸掉汽车轮胎,不准李某、程某武离开公司。迫于无奈之际,李某、程某武曾四次打110报警,出警人员认为此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派出所处理范围,要其去法院起诉。出警人员离开后,李某夫妻继续被周某等人扣留在公司不得离开。李某儿子程某看父母久出未归,驾驶苏MR7509汽车来公司看望时,也遭到围殴。前后李某一家被限制人身自由遭殴打、辱骂达四小时之久。


最后,110警察再次来到现场,要将李某、程某、程某武、周某带上警车到派出所处理。但周某拒绝上警车,并指挥众人拦住警车不让走。110警察做了约30分钟的工作,程某、程某武、李某才得以乘坐警车离开。周某还派人将李某家住处大门用铁链锁锁住,禁止他们回去居住或搬运东西。李某家的苏MS3466汽车、苏M R7509汽车也被周某扣留在公司,此情况延续到现在尚未解决。


    周某一伙的态度是极其嚣张的,即使在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路派出所调解处理期间,其当着警察的面继续辱骂回民李某,并拿椅子砸程某武,被警察依法制止。周某坚持不同意放行被扣汽车,不准李某一家人回住处拿生活用品,并要求李某、程某武以2100万元的高价回购已转让股权。


为防止再受欺负,李某打电话要弟弟沙某从老家带些人来,准备去公司住处将家搬离这是非之地。2009年4月3 0曰,李某、沙某、程某带搬运人员去公司住处搬家,遭周某等人阻挠,双方发生殴打,致使多人致伤。事后,李某主动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路派出所报案,于2 0 0 9年5月1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同年5月5日,沙某和程某也被刑拘。


 


办案思路:二、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固定被害人周某一方在4.30聚众斗殴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的事实和证据


程某武诉周某、周某斌返还财物案;程某诉周某、周某斌返还财物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2号、2163号;   2009年7月6日程某武诉周某、周某斌返还苏MR7509机动车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2009年7月6日程某诉周某、周某斌返还苏MS3466机动车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律师申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路派出所收集调取了证据:


A、2009年4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接处警登记表(编号:040000689)


B、报案人程某武的询问笔录5页。2009年4月30日15时05分至16时20分。


C、被报案人周某的询问笔录3页。2009年4月30日13时50分至15时20分。


2162号案件于2009年11月5日法院调解结案;一、被告周某、周某斌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程某武苏MR7509轿车一辆;二、原告程某武放弃要求被告周某、周某斌赔偿汽车修理费及停驶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2163号案件于2009年11月5日调解结案;一、被告周某、周某斌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程某苏MS3466轿车一辆;二、原告程某放弃要求被告周某、周某斌赔偿汽车修理费及停驶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三、从双方发生民事纠纷的根源上着手,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结案方式彻底解决双方民事纠纷


程某武、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周某斌返还被扣车辆后,周某一方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一方给付企业名称转让费80万元、返还过户费130万元的诉讼请求。


程某武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袁某、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给付拖欠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案件经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和调解,最终程某武、李某一方在经济利益方面作出了较大让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1、周某、袁某、周某斌诉程某武、李某、张某、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二初字第482号;2009年10月28日调解结案;周某、袁某、周某斌放弃对张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撤回对张某、王某的起诉。一、程某武、李某在十日内补偿周某、袁某、周某斌人民币15万元。二、原被告双方确认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周某、袁某、周某斌放弃要求被告给付企业名称转让费80万元、返还过户费1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遗留问题和未解决事宜。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调解书签订之日起终结。四、余无争议。


2、程某武诉周某、袁某、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欠款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二初字第639号;2009年10月28日调解结案;一、四被告周某、袁某、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十日内给付程某武人民币35万元。二、以泰州仁济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向银行、典当行等单位班里的贷款及抵押由被告周某承担,泰州仁济商贸有限公司证照和公章在程某武保管期间(自更名之日起至2009年10月28日交接给周某之日止),程某武以泰州仁济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手形成的其他债务由程某武承担。三、余无争议。


 


办案思路:四、趁热打铁,积极赔偿,及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30事件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民、王某祥、邱某、周某、周某斌、李某明、周某明、王某林及周某华、茆某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以致被害人及其亲属到处上访。后经政府相关人员指点,10名被害人分别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和调解,最终李某、沙某、程某一方在经济利益方面作出了较大让步,10名被害人与被告人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李某、沙某、程某共计赔偿10名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可能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10名被害人均向法庭提交请求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书面谅解书。


 


办案思路:五、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委和政府献计献策


被告人李某、沙某、程某是回族人。周某一方是汉族人。


2009年9月,回族回民李某、沙某、程某等人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30事件的发生,给回、汉民族大融合的和谐局面拂上了一些阴影,在亳州地区,特别是在回族人心里造成恐慌、愤懑。


4.30事件发生后,许多回民群情激奋,认为回族投资者受欺负,吃亏了,对泰州地区司法机关的执行行为不理解,认为民族政策的执行出现了偏差,要求聚集上访解决,寻求公正。


回民们认为:本案中,负寻衅滋事主要责任的应该是周某一伙人。他们欠钱不还,纠集社会闲杂人员30多人,肆意辱骂殴打回民投资者在先;他们卸回民汽车轮胎,非法扣押回民汽车仍无人理会;他们限制回民投资者人身自由,讹诈回民2100万元回购股权;他们暴力阻扰回民李某、沙某、程某搬家,铁棍打人,铁链锁门。这样的行径为什么得不到法律制裁呢?


历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关系的建设,早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期间,毛主席就在会议报告中强调指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禁止任何对他们的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语言、文字与行动”。解放后,除了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外,政府还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少数民族生活、经济条件,鼓励民族融合,互通有无,加强区域经济流通。尤其在回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亲笔书写了“民族团结宝鼎”几个大字,镌刻在巨鼎上赠送给回族人民,谱写了民族大融合的新华章。


向党委和政府献计献策:4.30事件的处理意见


4.30事件的发生,在广大回民中产生了较大影响,也在安徽亳州回民聚居区产生震动。舆论倾向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李某、程某武等家族投资欠款要不到,有家不能归,车扣得不到处理,回民作为外地人是被欺负的,是周某等人屡次三番挑衅欺辱挑起事端,利用回民率直刚烈的个性诱使他们做出过激举动。据闻,清真寺阿訇们也高度关注此案进程,并可能有所举动。该案的处理结果,不仅涉及到江苏泰州地区的综合对外形象,更涉及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正确运用。


就本案而言,考虑到其复杂性和涉及面,律师建议相关司法部门给予必要的重视,不适宜从快从重判决,应该谨慎审查证据定性,必要时与相关回族团体、群众作必要的沟通、解释、宣讲,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和谐局面,破坏泰州作为特殊意义城市的综合招商引资形象。


 


办案思路:六、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方周某等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涉案民事纠纷均已妥善处理、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被告人在刑法规定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宽处罚。案件宣判后,涉案三名主犯均对自己由于一时冲动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深深忏悔,并表示认罪服判。当地回民教长沙阿訇表示,李某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对当地回民触动很大,教育很深,要引以为戒,并表示回去以后一定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协助政府化解矛盾。这起极易引起民族矛盾的涉稳刑事案件终于稳妥审结。


律师在办理一起涉案三名主犯均系回民的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中,充分运用民事诉讼司法调解手段,积极协调处理了14起民事纠纷案件,最终使得被告人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切实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简介


史进,男,1971年生,汉族,泰州人,本科学历(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共党员,现任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泰州市社区矫正志愿者法制教育专家,泰州市司法鉴定行风监督员。1999年获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2000年被评为泰州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2011年被评为泰州市十佳律师。


史进律师主要论文有:《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反倾销法,保护公平竞争迎接复关挑战》发表于《中国贸促报》 ;《买卖的纽带与桥梁——从‘地下”走到’地上”的经纪人》发表于《法制日报》;《经济间谍无孔不入,保密意识亟待加强》发表于《中国工商报》;《回扣:法律对你亮起红灯》发表于《法制日报》;《直销,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发表于《市场法制导刊》;《空头支票行骗为何沉渣泛起》发表于《解放日报》;《保护商业秘密:完善法律迫在眉睫》发表于《经济日报》;《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机制》论文发表于《经济日报》后,被评审为《中国“八五”科学技术成果》。《企业多头开户透视》论文发表于《中国监察》后,入编《中国新世纪理论文献》丛书,并被评为优秀论文。史进律师业绩已经入选《中国专家大辞典》、《中国世纪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