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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2013〕

发布:zggatlssws 浏览:1514次

泰兴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2013〕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泰兴市公安局

泰 兴 市 司 法 局

 

泰人社〔2013〕7号

                  

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泰兴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切实增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查处合力,市人社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研究制定了《泰兴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兴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泰兴市公安局                 泰兴市司法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泰兴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加大对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人社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社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条 人社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责令行为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决定: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个月以上,且拒不支付个人劳动报酬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个月以上,且拒不支付个人劳动报酬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作出责令行为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决定应以3至7天为限。

    第三条 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移送。

第四条 行为人故意躲藏起来不见劳动者,甚至逃离工厂、企业所在地,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讨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应认定为行为人欠薪逃匿。   

第五条 行为人欠薪逃匿的,人社部门的责令限期支付文书按相关规定送达。

第六条 在送达责令限期支付文书到期3天后,行为人仍未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制作《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随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条 人社部门对已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地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恶意清偿、虚假破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况下,人社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法院等机关,公安、法院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处置。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按照《关于尽快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紧急通知》(泰公局[201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十一条 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一)建立定期(半年)和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